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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徐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周玉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周玉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周玉琴名下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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