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鲁少武(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任可心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鲁少武,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迎宾路83号泛亚大厦九层0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75983507G。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可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秦某某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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