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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海军与被申请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冀0923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存款500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解除冻结申请人高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海军申请对被申请人高某某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在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艺凯

书记员: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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