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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都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刘瑞珍(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都某某

原告高某某,男,住址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瑞珍,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某某,男,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都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长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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