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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满、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成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星际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6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汪天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秀萍,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成满、杨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杨某某与高成满的亲戚关系,杨某某的在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客观反映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从杨某某在原审法院所做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系杨某某、高成满与星际公司共同签订,且共同进行了经营,承包协议上“高”系高成满本人所签,高在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际向星际公司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应认定高成满系承包协议的履行主体,应与杨某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某的笔录也能反映出,杨某某、高成满向游艺厅拉去了部分设备,开业后第二天被公安机关要求停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关于承包经营秦皇岛星际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可承包星际电子游艺厅)协议书》已实际履行,从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星际公司并没有要求高成满、杨某某支付5月份的承包金和租金,星际公司在6月份取得了全部的合法经营手续,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原审法院综合协议的履行情况,对高成满、杨某某应支付的承包金和租金进行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所作认定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彦军审判员 权金伶代审判员 张洁

书记员: 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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