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魏某某
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高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港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魏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高某、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高某、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静
审判员:张启国
审判员:李明喜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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