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凤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凤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志),男,汉族,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锦市东风岗机械林场。法定代表人:吴世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亮,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与被告富锦市东风岗机械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四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富军
审判员 肖铁良
审判员 俞秀红
书记员:吴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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