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富锦市东风岗机械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凤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凤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志),男,汉族,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锦市东风岗机械林场。法定代表人:吴世峰,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亮,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与被告富锦市东风岗机械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四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赵凤某、赵凤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富军
审判员  肖铁良
审判员  俞秀红

书记员:吴雪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