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高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某(现名曹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被告:李永西(王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云,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李永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毕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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