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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志跃,住定州市。原告高志辉,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跃、高志辉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跃、高志辉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志跃、高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志跃、高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志跃、高志辉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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