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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林、刘某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高志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巨鹿县人,委托代理人:闫兴宇,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系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

申请人高志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永名下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申请人高志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永名下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高志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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