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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杰与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志杰,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玉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斌,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公路管理不善造成原告房屋损失53218.1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租赁损失30000元;3、评估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房屋坐落于西八里村京张公路路南,房屋多年对外出租,建房时房地基高于公路,因公路经过几次重修,修一次加高一次现公路高于房地基,虽然路边有排水沟,但被告对路边排水沟不清理,排水沟不能排水每逢雨季公路上的水直接往原告家里流,2016年2017年下了几场大雨,公路上的水流进了原告的房里,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地基下沉,门窗关不上,从2016年第一次屋里进水租房人就搬走了,经鉴定原告的房屋损失为53218.1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造成原告如此大的损失责任完全在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被告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辩称,一、怀来县交通运输局并非本案主体,原告所诉因公路养护不善造成侵权,公路养护是由怀来县沙城公路养护中心承担的公路养护责任,并且是独立法人,应当由怀来县公路养护中心承担这个责任;二、下雨是自然灾害,雨水不止下在京张公路上,还要下在原告家中,这些雨水也要浸泡其房屋;三、作为京张公路排水沟堵塞,养护中心按照操作规程清理出来的并非淤泥,而是生活垃圾,包括菜叶子,棉衣棉裤,在清理过程中,还有居民往排水沟倾倒生活垃圾,这才致使排水沟堵塞,这是因为原告及其他居民造成;四、鉴定报告中称,只陈述了公路排水不畅,原告的房屋地基承重是否符合建筑标准,自家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如果原告家里房屋本身就是危房或者排水不畅,雨水下到他家也可能出现墙体开裂,我认为这份鉴定不合理。综上作为公路养护部门,只要按照程序完成了其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只能体现原告租过房,与本案财产损害没有关联性,而且需向税务机关交税金。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志杰房屋分为两排住宅,均位于110国道南侧。第一排房屋为砖木结构、毛石基础,有地圈梁、檐口圈梁;层高28m;石膏板,吊顶高2.5m,塑钢门窗,地板砖地面,房屋建于1994年,房屋正面贴面砖。第二排房屋砖木结构、毛石基础,层高2.8m,木门窗,水泥地面,房屋观感较差。高志杰房屋均位于110国道西八里路段南侧,该处地势北高南低,路面高于路南侧高志杰房屋院面,下雨时,路面雨水流向南侧,加之路边南侧排水沟排水不畅,雨水流入高志杰房屋内,房屋地基遭受雨水浸泡,导致房屋墙体开裂而受损。损失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房屋受损情况鉴定为:1、高志杰房屋受损系公路排水不畅,雨水流入高志杰房屋内,房屋地基遭受雨水浸泡,导致房屋墙体开裂而受损;2、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高志杰住宅安全等级综合评定为Csu级,墙体裂缝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3、维修费用为人民币53218.1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因原告房屋受损不能出租造成租赁损失费3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房屋受损系110国道路边排水沟排水不畅,雨水流入原告房屋内,房屋地基遭受雨水浸泡,导致房屋墙体开裂所致,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怀来县交通运输局系110国道的管理者,对公路两侧排水沟负有日常维护与清理,保障排水畅通的义务,现因排水沟排水不畅导致雨水流入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损失,其应当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并对原告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称其不是适格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受损有其自身原因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规定及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告房屋安全等级综合评定为Csu级,墙体裂缝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原告损失房屋租赁费的事实客观存在,符合一般人认可的社会经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租赁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赔偿维修费用53218.19元、鉴定费5000元、房屋租赁费30000元,共计88218.19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志杰与被告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志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被告怀来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怀来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志杰房屋维修费用、鉴定费及房屋租赁费88218.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江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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