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志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郑某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玉田县新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新村。
代表人:郭振波,该合作社主任。
被告: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
代表人:郭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高志来与被告郭某某、郑某一、玉田县新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志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志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高志来负担。
审 判 长 曹国锋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
书记员:王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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