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赵保荣
邢台市保安人防服务分公司
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保安,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保荣,又名李荣,系原告高某某母亲。
被告邢台市保安人防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诗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邢台市保安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占水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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