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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峰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州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志峰
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州支公司

原告高志峰。
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州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峰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张翠芹

书记员:张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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