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华
刘民(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李某
朱某某
原告:高志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高志华与被告李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志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志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阎国君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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