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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刚与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志刚。
委托代理人刑少文、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刚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刚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0,减半收取23200元,由原告高志刚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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