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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志刚。委托代理人刑少文、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刚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刚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减半收取23200元,由原告高志刚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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