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刘赵村。
法定代表人李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东,该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王丹丹
书 记 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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