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原告:王某,女,953年8月6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原告高某某、王某与被告梁某某、高某、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某、王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高某某、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珊
书记员:孟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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