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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李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丁家庄地段。
负责人:董国升,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恩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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