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谷某某
陈某某
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支建广
原告高某某。
原告谷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址: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法定代表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建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谷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谷彦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谷彦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红艳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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