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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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