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邢台市高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藁城市集城汽车队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邢台市高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唐邱乡郝庄村。
被告藁城市集城汽车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通安街。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向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某、邢台市高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藁城市集城汽车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光
书记员:沈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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