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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宜昌夷陵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川、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夷陵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8778339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华,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硕、马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1795931203H,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3号。
负责人:覃万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炎、崔晓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2610405—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鄢家河村。
负责人:曹红,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爱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宜昌夷陵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国锋

书记员: 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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