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王晓亮
姜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计功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姜某某之妻。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计功。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张某某、张计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
审判长:赵双志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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