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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明、高某某与高某2、高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高建明、高某某与被告高某2、高某1、第三人施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高建明、高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建明、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明、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00元,由原告高建明、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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