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平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高建平。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高建平诉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将原告打伤,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其在高碑店市方官镇前曲堤村卫生室所花费的药费1760元仅提交了门诊处方笺两张,并非正规医疗费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及营养费100元均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其所受伤害为轻微伤,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护理人员日工资为5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299.8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将原告打伤,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其在高碑店市方官镇前曲堤村卫生室所花费的药费1760元仅提交了门诊处方笺两张,并非正规医疗费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及营养费100元均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其所受伤害为轻微伤,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护理人员日工资为5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299.8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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