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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曹某某与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曹某某
高某某、曹某某共同的
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姚香伊系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
原告曹某某。
原告高某某、曹某某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15574,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香伊。系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鄂0591民初6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高某某、曹某某的起诉。原告高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33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鄂0591民初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本案后,原告高某某、曹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建江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蒋平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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