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曹某某
高某某、曹某某共同的
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姚香伊系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
原告曹某某。
原告高某某、曹某某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20500000015574,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香伊。系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鄂0591民初6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高某某、曹某某的起诉。原告高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33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鄂0591民初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本案后,原告高某某、曹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建江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蒋平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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