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建军与邢台市泉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建军,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邢台市巨鹿县。被告:邢台市泉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666号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C336、338。法定代表人:覃登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666号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E111、E113。负责人:黄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间。法定代表人:穆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阁,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沿江中路298号C栋A-G房。法定代表人:高文远,该公司总经理。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原告诉请的诉讼标的已超过本院的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高建军与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泉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依娥

书记员:王若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