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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军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高建军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郝天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12月22日,被告第一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9年1月13日,被告第二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上两次,被告合计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两次向被告借款时,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无约定。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债权合法,被告对所欠原告人民币应及时偿还。原告虽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但原告借款给被告时,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建军人民币9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建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梁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小双

书记员:段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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