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职业,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东,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桃源县光元茶叶购销部,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郑家驿乡郑家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053899793Q。
法定代表人:李光元。
被告:李光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桃源县光元茶叶购销部、被告李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光元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回对李光元的起诉。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李璞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