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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崔某宏程与秭归县福广港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
原告崔某宏程。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福广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52744624510E。
法定代表人傅瑞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崔某宏程诉被告秭归县福广港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双方在案外达成和解,原告高某某、崔某宏程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崔某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崔某宏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1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梅昌元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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