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翟涛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11层1107-1108室。
负责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平勋独任审判,于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靳英英、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损失,一、车辆损失: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资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执业证书,加盖有公章。对该公估报告,被告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间没有提出反驳证据予以反驳,没有提出书面鉴定申请,2016年2月2日开庭审理时提出口头重新鉴定申请,开庭后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其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而未提交,2016年3月9日本院又以书面通知其提出鉴定申请书并交纳鉴定费用,被告只在规定时间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但仍未预交鉴定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对该公估报告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关于公估费和施救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定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的规定,原告主张2100元,本院不予支持,酌定为900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施救费收费标准的规定,“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300元每车次,作业费8元每公里,”原告主张2500元,本院不予支持,酌定为400元。
原告高某某投保的冀F号小型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8846元、公估费900元,施救的费400元,共计301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高某某人民币301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损失,一、车辆损失: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资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执业证书,加盖有公章。对该公估报告,被告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间没有提出反驳证据予以反驳,没有提出书面鉴定申请,2016年2月2日开庭审理时提出口头重新鉴定申请,开庭后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其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而未提交,2016年3月9日本院又以书面通知其提出鉴定申请书并交纳鉴定费用,被告只在规定时间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但仍未预交鉴定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对该公估报告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关于公估费和施救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定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的规定,原告主张2100元,本院不予支持,酌定为900元。根据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施救费收费标准的规定,“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300元每车次,作业费8元每公里,”原告主张2500元,本院不予支持,酌定为400元。
原告高某某投保的冀F号小型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8846元、公估费900元,施救的费400元,共计301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高某某人民币301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平勋

书记员:于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