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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均、董某某等与高军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行唐县供电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行唐县。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行唐县人,现住行唐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军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高欢,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系被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孙拥军,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均、董某某与被告高军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高平均、董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均、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平均、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书记员: 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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