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第三人:王志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第三人:张继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高常利与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高常利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高常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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