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韩志坚(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孙效谦
孙某某
赵向东(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工人。
委托代理人韩志坚,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效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油天然气公司计划规划部工人。
委托代理人赵向东,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韩志坚、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效谦、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高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高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书记员:张和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