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246-117、246-118号上沙永裕大厦1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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