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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孟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郭廷泽(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孟某
刘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赵会献

原告高某,联系。
委托代理人郭廷泽,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第23层。
负责人王军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孟某、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占水
审判员:赵国华
审判员:王宝玉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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