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何金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榆光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何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第三人何金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榆光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何金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榆光新村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高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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