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6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和社区。委托代诉讼理人:魏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退休干部,住佳木斯市前进区粮库社区。被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良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与被告佳木斯市货运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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