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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国与蹇国兵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小国,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蹇国兵,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高小国与被告蹇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鄂1081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蹇国兵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冻结高小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小国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小国以与被申请人蹇国兵达成和解为由,请求对上述已保全财产解除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蹇国兵的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小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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