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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利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小利。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高小利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小利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小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170.00元,共计255.00元由原告高小利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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