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银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拓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某
原告高密市银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玲。
被告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更华。
被告山东拓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凤晓。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银某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拓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拓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拓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审判长:岳红
书记员: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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