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某某诉被申请人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高某某以其位于上海市海宁路XXX号XXX室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高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海宁路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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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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