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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监利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监利营业部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监利营业部,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监利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陶守成

书记员: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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