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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亮与瓜永峰、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宏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永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宏亮与被告瓜永峰、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宏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涛,瓜永峰及瓜永峰、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宏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瓜永峰、赵某立即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7日,瓜永峰、赵某因搞工程缺钱,向高宏亮借款人民币2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四个月,瓜永峰、赵某于同日为高宏亮出具借据1份。双方约定如出现纠纷由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借款到期后,因瓜永峰、赵某未给付欠款,故高宏亮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高宏亮提供的借据和收条,有被告瓜永峰、赵某的签字捺印,能够证明高宏亮与瓜永峰、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瓜永峰、赵某对借款金额和约定的利息均无异议,且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即年利率为24%,符合法律规定,故出借人高宏亮请求借款人瓜永峰、赵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瓜永峰、赵某提出因此笔借款还有高额利息,双方引发纠纷已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应与本案合并审理的问题,因瓜永峰、赵某对本案的借款事实不持有异议,且二被告所提出的高额利息不在本案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故对瓜永峰、赵某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瓜永峰、赵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10 00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450.00元,由被告瓜永峰、赵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高宏亮预付,待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丰 审 判 员  杨 力 人民陪审员  单瑞宏

书记员:刘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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