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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航诉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航
王韬(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徐鹏(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新东(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航。
委托代理人王韬、徐鹏,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蒋必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新东,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航与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高某航与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高某航与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高某航与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石竹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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