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欧丹
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
被告欧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洪渠
书记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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