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欧丹
陶桂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
被告欧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0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洪渠

书记员:谢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