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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笃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存成,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膳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存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高存成、第三人上海膳川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183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高存成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上海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存成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存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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