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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存发与左万飞、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存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被告:左万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

原告高存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左万飞归还原告高存发借款本金13000元和5年多的利息;2、担保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十年前被告左万飞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来归还了30000元。三、四年前原告在尚义县城偶尔遇见被告左万飞,被告左万飞又归还了7000元。其余的13000元,被告及担保人刘某承诺第二年十月份给付,之后一直未归还。现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左万飞归还原告高存发借款本金13000元和5年多的利息;2、担保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左万飞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欠条的内容是我写的,也是我签的字。时间2014年10月份,在欠条上没有写借款人,只写了保人刘某。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天,被告左万飞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来归还了30000元。2014年10月被告刘某作为保人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款20000元的欠条,后被告左万飞给付了7000元,剩余13000元,之后一直未归还。当时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
原告高存发与被告左万飞、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存发、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万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存发与被告左万飞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全部给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国家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字据上没有明确约定,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被告刘某自愿为被告左万飞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万飞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存发借款13000元;二、被告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高存发要求两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被告左万飞负担,并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忻贵生

书记员:边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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