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威
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鲍某某
鲍某某
原告:高威。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
被告:鲍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威与被告鲍某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有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威与被告鲍某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有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赵萱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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